发布日期:2024-08-08 10:55 点击次数:125
(原标题: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
2024年6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4〕139号,郑志成(时任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纪从业人员)(简称:北京天道保险经纪公司),其对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事项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郑志成(时任北京天道保险经纪新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经纪从业人员)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个人配资炒股